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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瑕疵出资
—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从多方面规定了公司股东出资瑕疵,解决了以往实践中股东出资瑕疵的诸多难题。但是,对于出资瑕疵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并未规定,而只是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瑕疵股权的法律责任。本文将通过对瑕疵股权及股权转让合同的分析,探讨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状态。
一、 股东出资瑕疵基本问题研究
(一) 股东出资瑕疵的界定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及公司增资时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向公司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股东出资瑕疵的概念做出明确的规定。依照股东出资的基本理论,笔者认为,股东出资瑕疵是股东未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出资瑕疵无论是对公司,股东还是债权人都会造成一定潜在的权益损害。
(二) 股东出资瑕疵的表现形式
1、股东出资瑕疵行为分为实体瑕疵和程序瑕疵两大类
实体出资瑕疵行为包括:①股东完全未出资;②股东未完全出资,包括未足额出资和未及时出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③股东出资不实,指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其评估价格高于其本身价格的情形;④股东在出资后抽逃出资;⑤股东出资的现物之上存在权利负担,可能受到第三方的权利追及;⑥股东出资违背了公司法关于货币与非货币财产比例的规定;⑦股东以《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的财产出资。其他如以劳务、债权、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尚存争议的财产类型出资的,也可能导致出资瑕疵。
程序出资瑕疵行为包括:①未依法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公司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②未依法履行验资程序。《公司法》第29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③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未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船舶等动产出资的,在办理过手续后,未交付出资物。
2、货币出资瑕疵和非货币财产出资瑕疵
《公司法》第 27 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因此,也就存在货币出资瑕疵和非货币财产出资瑕疵。货币出资瑕疵主要表现为未出资、未完全出资和抽逃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则主要表现为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和未交付财产。
3、公司成立前的出资瑕疵和公司成立后的出资瑕疵
按照出资瑕疵出现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公司成立前出现的出资瑕疵和公司成立后出现的出资瑕疵。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其出资,因此,股东出资瑕疵的行为既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前,也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后。
二、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状态
股权转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是指股东与受让人对股权转让达成的协议。其成立和有效与否要符合《公司法》的特殊规定,在《公司法》为规定的情况下,则适用《合同法》的合同成立和有效的一般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在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况下,股东转让合同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因为股权存在瑕疵,存在对瑕疵进行消除或者对不足以消除的瑕疵予以撤销、变更。
(一) 基于股东出资瑕疵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股转转让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应该符合《合同法》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1、 股东与受让人有缔约能力。要求股东具有协议转让股权的转让权,同时双方均有行为能力。
2、 股东与受让人意思表示真实。即股东与受让人之间就股权转让达成意思一致。
3、 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
4、 标的确定和可能。要求转让的股权是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可以进行转让的股份。
(二) 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原因主要有四类:(1)欺诈与胁迫;(2)重大误解;(3)乘人之危;(4)显示公平。股东在其股权有瑕疵进行股权转让的合同,笔者认为,主要是有欺诈与胁迫以及重大误解所导致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未对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进行认定,但其第十九条规定了此种合同的责任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对股权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仍接受转让的,应当对股东出资瑕疵承担的补足责任或补偿赔偿责任向相应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应当注意本条仅适用与有限责任公司,而并不适用于股份公司。
本文作者,企业法律事务部,王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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