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公司新闻

classification

咨询热线

029-85202559

公司新闻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公司新闻

“救人” 先需护己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文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以来,各位律师或多或少都会接触刑事案子,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的基本权利。刑事案件大多具有急迫性,家属一般都会急急如火的催着律师抓紧会见,律师一定要防范其中的风险,保护好自己才能给别人提供更好的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于看守所属于侦查机关委托看守所看管,律师在这一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只是对侦查工作的“介入”,因此,应当充分尊重办案机关。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及时告知侦查机关。需要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交你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函,并就会见时间、地点、是否需要公安机关派员陪同、会见内容等事宜告知侦查机关。另外,在侦查阶段,律师除了会见犯罪嫌疑人外,还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在犯罪嫌疑人被捕后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等工作要做,其中不少工作需与侦查机关协同开展。为此,也只有在事先将你接受委托的情况告知办案机关,使办案机关对你的身份予以认可,你才有可能继续开展工作。

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并且不被监听。但是,权利和风险永远是成正比的。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应该时刻铭记:不但要认真执业,还须慎谨执业。虽然,有形的监听设施(或人员)在律师会见室内消失了,如果我们不在心里自觉地筑起一道风险墙,严于律已,风险会随时跟着我们。为此,一般对侦查人员不在场的会见尽可能安排两名律师进行,以便在会见工作遇到挫折时能够相互证明和照应。会见时须注意工作方法,切忌诱导式提问,更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会见开始时,我们可先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告知刑事诉讼法有关仅有口供而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定罪;如无口供而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可以定罪的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案情,建议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清事实。在会见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详细地做好会见笔录,在会见结束后由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确认。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起,辩护律师方能依法收集与本案有关的部分证据材料。如果辩护律师需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材料的,还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对于侦查阶段获得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及线索,我们应当记录在案。如果需要由办案机关通过侦查手段调取该相应证据的,可适时转告办案机关调取;如宜自行取证的,须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起依法定程序自行取证。切不可在侦查阶段私自进行调查。如果在这一阶段私自调查取证,也有可能该证据因调取程序不合法而被视为缺乏“合法性”这一证据的必备要素而不被司法机关所采信。

如果遇到犯罪嫌疑人家属要求律师在会见时捎带一些书信或物品,我们应该坚决拒绝。在各个羁押场所对各类会见均制定有成文的管理制度,并张贴公示于羁押场所。其中,明文禁止会见人员在会见期间向在押人员递送信件或其他物品(包括香烟、火种、食品、衣服、药品及其他物品),并通过对接受会见后的还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搜身来保障这一制度的贯彻。初次进羁押场所会见的律师,不妨先把这些公示制度认真阅读一遍并严格遵守。对于犯罪嫌疑人家属,应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并告知其可将物品交羁押场所,经管教干部检查后转交。另外,在会见期间,我们应该主动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寄存,坚决不能将通讯工具交犯罪嫌疑人与外界联络。

律师通过会见获得的有关案情未经核实,属于一面之辞,如果外传,有可能影响证人作证,从而影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故该案情属于机密范畴,禁止泄漏。几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家属在律师会见后要求律师将会见情况向其汇报,而该家属又往往是案件的委托人。面对这样的委托人,为了律师的辩护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下去,也为了犯罪嫌疑人的利益,我们应当尽量说服犯罪嫌疑人家属配合我们的工作。

我们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过程中,一定要警钟长鸣,保护好自己才能维护好他人的法律权益。

 


返回顶部

029-85202559029-85202559
企业邮箱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微信微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