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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公共汽车司机。几天前,我行车到一个十字路口,前方正好是绿灯,我就跟着前面的车往前开。这时,刘某突然骑自行车闯红灯横插过来,我紧急刹车,刘某 下车未及摔倒在地,但没有受伤,而车上一位靠过道坐的老同志王某一下栽倒在地站立不起。经医院检查,王某膝盖骨折。现在,王某让我们公交公司赔偿损失,我们认为赔得冤枉。请问,这损失应当由谁来赔?
你们公司有义务先赔付王某的损失,在赔付后有权利向刘某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王某乘坐你们公司的汽车,即与你们之间建立了运输服务合同,他在接受你们的运输服务时,你们有义务安全、准时地将他送到约定地点。在运输途中非因乘客过错造成乘客伤害的,作为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你们公司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
然而,你紧急刹车导致王某摔伤的直接原因是刘某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的过错行为所致,应该说,你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刘某对摔伤王某有过错,应当负担王某因此所造成的损失。所以,你们公司在赔偿了王某的损失后,有权向刘某索赔向王某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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