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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安徽农村来磐安打工已有好几年了,2001年、2003年均有暂住证,后来没有办理暂住证。今年5月下旬,我骑自行车与出租车发生碰撞,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请问,我能否按城市居民标准要求对方赔偿?应当如何举证?
公民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证明经常居住地,可以提供的证据除了暂住证以外,主要有:租赁合同,街道居委会证明,当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房屋出租人、邻居出具的证人证言,各种缴费凭证(水费、电费、煤气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工资税务单、朋友、同事的证人证言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的解释,你应当提供上述证明你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证据,你的损害赔偿费用可以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授权,经陕西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开展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并制定了《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该意见包括三条内容:
一,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本意见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因此,上述纠纷若发生在陕西地区,本意见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城镇标准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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