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行业动态

classification

咨询热线

029-85202559

行业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行业动态

幼儿园里的那些事儿

                    ——浅谈不作为犯罪

家里孩子逐渐长大,进入幼儿园学习,所以对新闻里的幼儿安全问题格外关注,常常看见幼儿在幼儿园里意外受伤,有的甚至发生死亡或者重伤的法律后果,那么这个时候负责看护的教师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呢?有的观点认为,老师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老师不存在应积极救人的法定义务,幼儿的危险状态也不是由其直接引起的,因此老师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能受到道德的谴责。也有的观点认为,老师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我认为,这个要分具体情况,如果幼儿意外发生事故,老师明知自己不去救人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幼儿生命的可能性,却放任了幼儿死亡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在客观上其放任的行为造成了幼儿的死亡,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中,所谓不作为犯罪是相对于作为犯罪而言的,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应为、能为而不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法律要求的某种行为的积极义务,能够实施而未实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依照法律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不作为犯罪的行为人必须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这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这种作为义务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作为义务,并且应该是刑法意义上的作为义务,而不是一般法律意义上的作为义务,更不是道德义务。幼儿园老师对于幼儿是有“作为义务”的,如果幼儿有生命危险而不救,致使幼儿死亡,则是“不作为”犯罪。

第二、不作为犯罪的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法律要求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是以行为人能够履行,即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为前提的。因此,只有在行为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前提下,才是不作为。所谓能够履行义务,是指行为人自身有能力和客观上有条件履行义务,也就是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没有足够的能力或者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不能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仍未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都不是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作为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危害结果并不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在不作为犯罪中既存在危险犯,也存在结果犯。成立不作为犯罪并不要求一定要有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要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某种危险状态,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第四、作为义务的不履行与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指存在于不作为与它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合乎规律的引起和被引起的联系。如果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的行为与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因此也就不能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作为幼儿老师或者负有看护义务的其他教师,根据其职业上的要求,她负有保护幼儿安全的作为义务,幼儿发生危险后,有义务而且客观上又能够实施抢救孩子的职务行为时,却因为主观原因而未履行这种职务行为,最后导致幼儿死亡的严重结果的构成不作为犯罪。


返回顶部

029-85202559029-85202559
企业邮箱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微信微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