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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

律师助力原告维权成功

一、案情简介

案外人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于2009年11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并取得商标专用注册证书,商标使用类别为第19类,商标专用权经过续展,有效期限延长至2029年11月13日。原告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13年6月获得C公司授权,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获得“美岩”商标在大陆范围内的使用权限,同时对于侵犯商标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追究责任。

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市场板材区的被告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存在销售假冒“美岩”商标的商品行为,遂咨询并最终委托案件。

二、办案经过

(一)庭前准备

案件委托后,我团队对案情进行讨论梳理,认为本案最重要的争议焦点是“美岩板”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成为一种商品通用名称,B公司使用“美岩板”也并非门牌主要内容,而是与水泥压力板、清水板、硅酸钙板等并列小字,置于“阳光吊顶”之底部,B公司的使用行为是否侵犯商标权?

对此,我团队律师与委托人A公司多次沟通,指导委托人取证,最终取得了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据,并委托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对B公司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准备就绪后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起诉后,我团队反复研究代理思路,最终完成了证据目录等法律文书,并准备完所有开庭材料。

(二)庭审经过

庭审中,被告提交了被告门头照片、“美岩板”网络检索截图、证人证言、被告与原告微信往来及票据、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书等证据。被告代理人主要提出两个答辩观点,一是“美岩板”已成为一种产品通用名称,被告并非有意侵犯商标,二是原被告存在经销关系,被告仍有原告货物待售,被告使用“美岩板”仅是向第三方表明提供货物名称。

法官将争议焦点总结为:

1.A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B公司是否侵犯商标权?

3.如构成侵权,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庭审中承办律师随机应变,提出如下代理思路:

1.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的纠纷,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A公司具有涉案公司的专有使用权,且C公司授权A公司进行诉讼等方式维权,因此原告主体适格。

2.被告未经授权,擅自销售假冒原告“美岩”商标的产品,属于侵犯商标专利的行为,且被告与原告存在商业合作,明知正品产品进货渠道,仍存在销售行为,属于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

(三)庭后工作

庭审结束后,结合庭审情况,我团队书写代理词并及时提交办案法官,进一步明确我方代理意见。

三、办案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立即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委托人最主要目的是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因此对于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对于我团队的工作成果给予高度认可。在办案过程中,我团队与委托人保持紧密联系,切实从委托人的诉求和利益出发,利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确定代理思路,最终委托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委托人的认可。

 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由本所高级合伙人领衔,拥有广博专业知识、精湛专业技能、丰富实践经验和勤勉尽职的律师团队,多年来致力于从事知识产权业务。

 擅长法律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纠纷、工伤赔偿、公司治理、各类合同纠纷、民间债务纠纷、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纠纷。

先后代理苏泊尔、红双喜、剑南春、小天鹅、巴黎春天、长春一东、小竹签、洁蓝环保、阿瓦山寨、2068香辣虾、伟星管业等全国著名品牌商标维权工作。

至今本团队担任数十家大型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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